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款二十条和《安徽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补偿安置到位,制定本制度。
一、拆迁人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参考淮北市房屋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估价,按照估价金额的60%款,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的补偿安置资金帐户,全部用予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的监管,由拆迁人、金融机构、拆迁管理部门签订资金监管协议。并由金融机构出具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三、资金使用,在实施拆迁时,当拆迁人同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明确责权利关系,当拆迁人需要对被拆迁人支付补偿安置资金时,由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表)提出申请并提交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到金融机构提取,未经审核或经审核未同意,均不得使用拆迁补偿安置资金。
四、拆迁补偿补偿安置资金缺额时,应及时补定,拆迁补偿安置完毕后,剩余资金全部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