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我是上海人,早年为响应党的号召,落队插户来到了偏僻的十堰支援三线建设,本世纪初上海市政府颁布一项政策,支内工子女户口可以迁移上海,于是我感激的将我儿子的户口,由湖北迁到上海并报到在我母亲户口所在地上海闸北区,至此在闸北区开封路195号内的户口一共有六人,我母亲、我儿子、我的六弟及我四弟一家,去年我居住辖区动迁,动迁组为了搞好该项工作来为我家做思想工作,经过几轮激烈的谈判,终于在06年上旬谈好搬出。
此次动迁结果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我家拆迁后房屋所有人的安置问题,根据与动迁组的沟通协商,动迁组以优惠市场房屋价分别分给我六弟和母亲一套价格为38万多90多平方的新房,我四弟一家一套也是38万多的90多平方的新房并且两家都在宝山区学林苑,而分给我儿子一套在宝山区祁连一村二手两室户旧房;
第二阶段是一间13多平方的非居住房问题,这也是争论最多的地方,这次动迁在解决好户口人安置问题后一直就一间非居住防的处理问题协商几次,最终达成协议,根据市场房屋价格评估这间13平方的非居住房以每平方5万的价格同时又考虑此房又用作经营应给予相应的补偿经营所造成的损失这两点总计65万一次性补偿给予户主。
至此房屋拆迁工作结束了,但是并不算圆满,正是不圆满为后来的官司埋下了祸根。果不其然,没过多久我四弟就率先发难将我母亲告上法庭,想要独吞那65万补偿金,并且还要我母亲交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费12万,而与此同时我那几个户口没有落在这间拆迁房屋的几个弟弟也开始蠢蠢欲动了,利用我母亲的愚昧无知和毫无主见,轮番给我母亲洗脑灌输他们的思想,并最终骗取了大部分的补偿金,以上的种种的事情使得兄弟间的矛盾更加激化,现在的情况就变成了房屋户口所在人是一分钱也没有拿到,我儿子就更不用说了,不仅没有拿到我们该得的那份补偿,我那几个居心险恶的没户口的弟弟还从中作梗让我母亲不要给我们家一分钱理由仅仅就是我儿子分到了一套两室户的旧房,而那几个没有落户的几个弟弟现在却悠然自得分到了大部分金额,而我四弟更是跳出来单独立门户要独吞那笔补偿金,现在的形势就是这样乱成了一锅粥。
好了法官先生我现在想问几个问题:
1、在法律上,这次房屋拆迁所分得的三套房子和那补偿金与户口不在这间拆迁房屋的我那几个弟弟到底有没有关系,他们有没有法律权利分得那补偿金?还是只与房屋所在户口6个人有关系?
2、我四弟以那非居住房是由他单独经营以及一张营业执照和下岗工人政府有补偿政策为由想独吞那补偿金,是否合理?3、如果长辈违背了房屋所在人的意愿执意要胡乱分配那补偿金,是否合法?可以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意愿吗?
内部分配问题,可以起诉。如果拆迁安置协议是有效的,则应当根据拆迁协议的约定来确定拆迁权益的归属.拆迁单位对你们的安置,应当说总体上没有问题。唯你的兄弟,特别是没有户口的兄弟,对房屋本无任何权利,却出于贪财之念头,作了许多不该做的事情,可能亦得了不该得的利益。
另外,你的四弟一人独占经营用房之补偿亦有问题。建议还是以亲情关系为重,尽量协议解决;一旦诉讼,将众叛亲离,请三思而后行.应当根据拆迁协议的约定来确定拆迁权益的归属.根据安置协议来定补偿金的归属,不是安置人不能享受安置政策。
动迁房屋的租赁户主是谁,当时动迁安置协议如何签订,你儿子是否成年,建议来电来所咨询。非居住房拆迁一般补偿所有权人或者营业执照上的业主,并非户口在内就一定有补偿,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房屋拆迁补偿分配纠纷的处理
审查拆迁资料并听取拆迁单位意见
由于现实情况纷繁复杂,确定应安置人员存在一定的难度,动拆迁单位在实践中对动拆迁补偿款分割人员的核定有三种形式:一是动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以户为单位)签订的《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附有安置人员的名单,除非上述条款被法院宣告无效,一般都按该协议分割动拆迁补偿款;二是在《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中无相关条款,但在动拆迁单位动迁之初以户为单位制定的两定表(即核定人员表、核定面积表)中有相关记载的,一般以该表中的相关内容为参考,依据当事人提出的合理合法的主张,确定安置补偿人员;三是当《房屋动拆迁安置协议》及两定表对相关安置人员均不明晰时,调解人员可至动拆迁单位了解具体情况,参考其意见合理确定安置人员。
合理分配房屋动拆迁补偿款
首先,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二是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这是因为多数老年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人社会保障不足,后继生存和发展能力较弱,需要给予特殊保护,而且公房大多源自老年人,在分割时也应适当照顾其利益。三是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可以适当多分,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以及等价的原则。此外,如果被拆迁公房内居住未成年人的,对其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也可以适当多分拆迁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