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屋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的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共同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拆迁人应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分别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一、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出租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
二、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的私有居住房屋的;
三、拆迁房管部门依法代管的房屋;
四、拆迁宗教团体委托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房屋。
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赁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所有人和房屋承租人为准。
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应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货币补偿的金额;
三、补偿安置方式;
四、搬迁期限;
五、双方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如果被拆迁人选择房屋调换的,协议中还应当包括安置房屋的价值金额、面积、地点和层次。拆迁协议应当使用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的示范合同文本,并在拆迁期限届满后的30日内到区县房地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