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登记。
买卖双方持所订立的房屋转让协议书到房地产交易部门进行登记,分别填写《申请出卖房屋登记表》、《申请购买房屋登记表》、《房屋买卖保证书》并交验证件。
1、私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卖方需提供产权证、身份证。如产权人或者其他共有人因故不能到场,其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买方需提交本人的户口证明以及单位开具的购房介绍信。
2、单位之间的房屋买卖,需要买卖双方出具各自上级单位的批准文件,如果买方为外地单位,还需要具有相应批准的文件。
3、个人与单位之间的房屋交易对各自的要求同上。
交易部门同时向卖方发出《房屋买卖征询意见通知书》,由原承租人填写交回。卖方产权证暂由交易部门收存。
二、审查产权。
由交易部门出具是否同意交易的意见并填写《房屋买卖审批表》,进行报批。
三、办理手续。
交易材料被批准后,买卖双方按指定日期持身份证等材料到交易部门办量立契过户手续。
四、转送材料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
交易部门将交易档案装订后,移送到房屋产权登记、发证部门,新产权人持房产卖契到上述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并申领房屋所有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