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发包方擅自使用全部或部分不合格工程,引起争议怎样处理?
应按下列不同情况处理:
(1)提前使用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但属于可整改的,或者引起争议的质量缺陷是外露的、非隐蔽的,应视为发包方放弃要求承包方按合同约定条件履行义务的权利,由此引起的返工、维修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提前使用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属于无法整改的,或者是隐蔽的,或者属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缺陷影响安全使用的,或者是承包方偷工减料,故意降低质量标准而潜伏或遗留的,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用主要由承包方承担,但发包方应根据擅自使用的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