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置双车道匝道时车道数不平衡,应增设辅助车道。一般规定辅助车道长度在分流端为1000m,最小为600m;在合流端为600m。另外,当前一个立交加速车道的末端至下一个立交减速车道起点之间的距离小于500m时,必须设辅助车道将两者连接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