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公民、法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当事人之间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
所谓房屋拆迁协议,是指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为明确房屋拆迁活动中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主要包括城市拆迁协议、村镇房屋拆迁协议、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安置协议等。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部门备案;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1.房屋拆迁协议公证的管辖。房屋拆迁协议公证由拆迁行为地的公证处管辖。
2.申请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应共同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l)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2)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3)县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需要变更土地使用权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4)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5)补偿、安置协议草稿。(6)其他有关资料。
3.对房屋拆迁协议公证的审查。对于房屋拆迁协议,应重点审查下列内容:(l)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提交的证件。(2)被拆迁物产权或使用权情况及现状。(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4)协议条款是否完善、明确,协议内容是否真实、合法。(5)房屋拆迁协议是否已报拆迁主管部门备案。(6)被拆迁物的原产权人或使用权人变更,未办理产权或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依法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办理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