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期延误的法律分析
当前,我国法律对工期延误问题规定得较为概括。
(一)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1、因发包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
A、对隐蔽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B、不及时支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而导致承包人无资金施工的工期延误;
C、对分段工程不及时验收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D、不及时提供建筑材料、设备、场地、资金等导致的工期延误;
2、因施工人过错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如:
A、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返工等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B、因施工人人手不够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C、其他因施工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
3、其他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A、鉴定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B、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C、不可抗力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D、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
E、第三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
(二)工期延误的法律后果由于发包人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是:赔偿窝工、停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合同有违约金条款的,承担违约金责任,甚至会导致承包人解除合同,向发包人索赔的法律后果;
由于承包人原因而导致的工期延误,可能会承担延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解除承包合同,赔偿发包人损失,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导致的工期延误,承包人和施工人一般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由于鉴定、工程量增加、设计变更等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可相应顺延工期,双方互不负担赔偿责任。
对于因第三方原因所导致的工期延误,一般应由承包方先向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然后承包方向第三方追偿。
(三)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一般是发包方拒绝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在承包方诉请支付工程款时,发包方通常都反诉承包方工期延误、工程质量不合格,而要求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工程款支付和工期延误两个问题经常交织在一起。
导致工期延误的原因非常重要,很多情况下,如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设计变更等可以导致工期顺延,双方或一方不需要承担工期延误的不利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判断这些问题往往要根据监理报告、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的来往文件(特别是工程师的监督记录)或其他证据(如连续下雨无法施工证据等)来判断是否属于工期延误,继而判断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