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造价鉴定

某厂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造价鉴定

一、工程基本情况某厂房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人为承包方,被申请人为发包方。双方于1992年5月签订了施工合同,该工程为三栋厂房(五层),建筑面积17000m2,承包范围:主体结构、内外装饰、给排水、防雷、打桩工程,合同总价为508万元(折算单位面积造价为300元/m2,按建筑面积单价包干),合同工期240天。申请人1992年6月进行施工,由于被申请人未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人于1993年1月中途停工。申请人于2003年以被申请人至今未办理结算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

二、委托鉴定内容及鉴定资料仲裁委委托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送鉴资料包括:委托书、施工合同、合同补充协议、仲裁申请书、仲裁答辩书、施工图、打桩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资料。

三、双方计价争议焦点该工程为总价合同,合同中未约定取费标准及下浮比例,双方对工程造价按企业等级取费后是否下浮产生争议;被申请人对打桩记录不予确认;由于工程未竣工验收,未办理停工手续,双方对工程已完工程量产生争议;中途停工后,申请人未办理停工签证,双方对停窝工费用及施工机械停滞费的计算产生争议。

四、鉴定说明。㈠工程量计算:依据施工合同、施工图、打桩记录及申请人、被申请人、仲裁委、司法鉴定机构四方参加的现场已完工程调查笔录计算。打桩记录签署人的有效性,鉴定人根据送鉴资料无法确定,该部分工程造价单列,由仲裁委庭审确定。仲裁委在委托鉴定时明确,该工程停工是因被申请人没有给付工程款造成的,虽然双方未签署停工协议,但停工事实存在,原因明确,鉴定人参考深圳市计价规定,停工损失按下列方式计算,供仲裁委庭审参考:现场施工人员计10个窝工工日/人,施工机械(仅计卷扬机)停滞费计10个月,模板损失费按一层厂房建筑面积计,该工程未办理移交,停工期间的工地看守费用按每月4人,计至申请人申请仲裁止。㈡计价:该工程合同价按建筑面积单价包干,由于中途停工,且合同中未约定取费标准及下浮比例,鉴定人根据申请人的企业等级按当时深圳市计价标准取费,供仲裁委庭审参考,是否下浮由仲裁委庭审裁定。停窝工单价及施工机械停滞台班单价按当时深圳市计价规定计,看守工地人员的人工费参考深圳市工资标准计。由于工程未经竣工验收,鉴定人对已完工程造价的鉴定是按合格工程计算的,若双方对工程质量产生争议,由仲裁委另行处理。

五、案例评述㈠计价争议产生的原因1、施工合同对计价的条款约定不完整。2、申请人未提供现场工程师的相关资料。3、停工损失申请人未及时办理签证。㈡评述1、施工合同中涉及工程造价的计价条款约定,应明确详细,并且能够完整反映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2、现场工程师的任命及职权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任命、更换应有书面通知。3、长期停工的工程双方应签署停工协议,并及时办理停工损失签证。工程停建应按规定办理移交和解除合同的手续。

厂房工程,合同纠纷,造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