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竣工验收是发包人的法定义务
从合同法法理角度,进行竣工验收是发包人应当承担的协作义务,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工程各环节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应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自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包人拖延验收的,应当依法确认工程实际竣工日期:1、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没有拖延);2、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其中对第2点的判断,实务中存在一定难度。如合同无特别约定,参照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32.2和32.3点内容,可以按照28天认定拖延验收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