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工程装饰的竣工验收
有关城市房地产开发的竣工验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作了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部于1994年6月16日发布《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该办法规定了住宅工程初装饰及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的竣工验收问题。所谓初装饰,是指住宅工程户门以内的部分项目,在施工阶段只完成初步装饰。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房屋进行再装饰,另行按照城市房屋装饰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见1995年8月7日,建设部关于《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住宅工程初装饰的项目,做法和技术质量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明确,由建设(开发)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施工合同确定和实施。
住宅工程初装饰,应符合以下原则:初装饰只限在户门以内。全部外檐、公用工程和公用的设备应按设计文件要求全部完成;初装饰项目,必须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和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不得随意打洞,更不允许取消隔墙等。不准影响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节能效果。凡属设计文件未说明的项目,如要进行初装饰的,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协商同意,并取得工程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手续,方可实施;涉及与家庭装饰相关的内部隔断、地面、墙面、门口、门窗等初装饰项目,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应注意调整标高、尺寸余量。如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施工,并经竣工验收达到规定标准的,在再次装饰过程中,由于措施不当,而造成损害防水层,改变电器、燃气线路及影响使用安全等质量问题的,原施工单位不再负责。
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及竣工质量核定、验收时,有什么项目验收什么项目。分项工程不全的,仍按一个分项工程对待。其质量标准按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再装饰的工程完成后,均应按国家和当地规定标准,由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报竣工或交付使用。
家庭装饰委托的施工队伍,必须是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装饰施工资质证书的。不准委托无证单位承揽家庭装饰业务。
凡实行初装饰的工程,因实行初装饰发生的预算差额部分,由建设(开发)单位统一划给物业管理机构,由物业管理机构再按相应的而积比例补偿给住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