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可能引起的其他法律后果
可以收缴非法所得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因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在司法实务中,违法所得通常表现为转包人因工程转包所实际取得的差价、以及被挂靠人因挂靠行为所实际取得的管理费(或利润)等,有被收缴的风险。但在无效合同中,承包人依据合同或定额规定计取的利润是否属于违法所得存有较大争议,有的主张也应予以收缴或者承包人无权计取相应利润,但实务中这样的案例较为少见。
笔者认为,民事法律法规主要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其行为不必然导致国家利益受损的情况下,不宜采取收缴非法所得的处罚措施。即使民事行为导致第三人利益受损,也应该由第三人主张权利请求返还,收缴非法所得也不能起到保护第三人利益的目的。因此,非法所得的范围应严格界定,并应慎用该民事制裁措施。
质量赔偿连带责任
根据《建筑法》第66条、第67条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7条等规定,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因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承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仍承担质量赔偿连带责任,这与合同效力无关。
行政责任
关于行政责任,《建筑法》第65条、第66条、第67条,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等规定,承包人存在工程转包、挂靠、违法分包、超越资质等级等违法情形的,根据情节轻重,可能承担多种行政责任,包括:(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停业整顿;(4)降低资质等级;(5)吊销资质证书等。
由于认定违法情形及合同无效绝大部分是在民事审判和仲裁活动中,而行政处罚需要由行政机关依申请或依职权另行作出,实务中,除非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施工企业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案例很少见,这也是我国为何建设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
总之,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并非简单的无效合同有效化处理原则,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与有效合同相比较,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表现多样,在司法实务中也存在较多的变数。了解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有助于合同当事人正确认识和理解由此产生的系列影响,从而有效防范合同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