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无障碍设计一般规定有哪些?
1、城市各类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无障碍实施范围,应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
计规范》(以下简称《无障碍设计规范》)第5章规定执行。
2、公共建筑与高层、中高层居住建筑入口设台阶时,必须设轮椅坡道和扶手。坡道的坡度、宽度及其在不同坡度情况下,坡道高度和水平长度,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2.4条、7.2.5条规定。
3、建筑入口轮椅通行平台最小宽度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1.3条规定。
4、乘轮椅者通行的走道最小宽度,大型公建1.80m,中小型公建1.50m,居住建筑1.20m。
5、供残疾人使用的门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4.1条规定。
6、配备电梯的公共建筑和高层、中高层住宅及公寓建筑,必须设无障碍电梯。
7、公共厕所和专用厕所的无障碍设施与设计要求,应分别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8.1条和7.8.2条规定。
8、设有观众席的公共建筑,应设轮椅席位。。
9、设有客房的公共建筑应设无障碍客房,其设施与设计要求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7.10.1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