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木结构一般项目有哪些?
6.3.1 本框架各种构件的钉连接、墙面板和屋面板与框架构件的钉连接及屋脊无支座时椽条与搁栅的钉连接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按检验批全数
检查方法:钢尺或游标卡尺量。
7 木结构的保护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木结构的防腐、防虫和防火。
7.1.2 为确保木结构达到设计要求的使用年限,应根据使用环境和所使用的树种耐腐或抗虫蛀的性能,确定是否采用防腐药剂进行处理。
7.1.3 木结构的使用环境分为三级:HJ Ⅰ、HJ Ⅱ及HJ Ⅲ,定义如下:
1. HJ Ⅰ:木材和复合木材在地面以上用于:
1) 1) 室内结构;
2) 2) 室外有遮盖的木结构;
3) 3) 室外暴露在大气中或长期处于潮湿状态下的木结构。
2. HJ Ⅱ:木材和复合木材用于与地面(或土壤)、淡水接触或处于其他易遭腐朽的环境(例如埋于砌体或混凝土中的木构件)以及虫害地区。
4. 4. HJ Ⅲ:木材和复合木材用于与地面(或土壤)接触处:
1) 1) 园艺场或虫害严重地区;
2) 2) 亚热带或热带。
注:不包括海事用途的木结构。
7.1.4 防护剂应具有毒杀木腐菌和害虫的功能,而不致危及人畜和污染环境,因此对下述防护剂应限制其使用范围:
1. 混合防腐油和互氯酚只用于与地(或土壤)接触的房屋构件防腐和防虫,应用两层可靠的包皮密封,不得用于居住建筑的内部和农用建筑的内部,以防与人畜直接接触;并不得用于储存食品的房屋或能与饮用水接触的处所。
2. 含碑的无机盐可用于居住、商业或工业房屋的室内,只需在构件处理完毕后将所有的浮尘清除干净,但不得用于储存食品的房屋或能与饮用水接触的处所。
7.1.5 用防护剂处理木材的方法有浸渍法、喷洒法和涂刷法。浸渍法包括常温浸渍法、冷热槽法和加压处理法。为了保证达到足够的防护剂透入度,锯材、层板胶合木、胶合板与结构复合木材均应采用加压处理法。
常温浸渍法等非加压处理法,只能在腐朽和虫害轻微的使用环境HJ Ⅰ中应用。
喷洒法和涂刷法只能用于已处理的木材因钻孔、开槽使未吸收防护剂的木材暴露的情况下使用。
7.1.6 用水溶性防护剂处理后的木材,包括层板胶合木、胶合板及结构复合木材均应重新干燥到使用环境所要求的含水率。
7.1.7 木构件在处理前应加工至最后的截面尺寸,以消除已处理木材再度切割、钻孔的必要性。若有切口和孔眼,应用原来处理用的防护剂涂刷。
7.1.8 木构件需做阻燃处理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阻燃剂的配方和处理方法应遵照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设计对不同用途和截面尺寸的木构件耐火极限要求选用,但不得采用表面涂刷法。
2. 对于长期暴露在潮湿环境中的木构件,经过防火处理后,尚应进行防水处理。
7.1.9 用于锯材的防护剂及其在每级使用环境下最低的保持量列表表7.1.9-1中。
锯材防护剂透入度应符合表7.1.9.-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