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长城杯金奖质量处罚基本规定(通则)有哪些?
第一条 工程开工后,分包单位不按照项目部要求配备质检员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条 项目部、公司组织例行检查时,如分包单位不积极配合,给予5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三条 严格按图施工,严禁擅自更改图纸,违者一切责任自负,并承担经济损失。
第四条 所有钢材、水泥、砂、砌块等材料到现场均要有产品合格证并做复试报告,若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坚决不准使用,谁用谁负责,须待项目质检部、甲方和监理部门同意后方可使用,并要签字生效,否则承担经济损失。
第五条 现场分项工程施工前,需按项目部要求制作实体样板,样板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大面积施工,如没有样板擅自施工,给予2000元/次的处罚。
第六条 各分部分项工程经过验收合格后必须做好成品保护,任何人不得故意损坏,否则给予100~200元/次的罚款。
第七条 现场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必须要切实做到工完场清,则将给予200/次的罚否款。
第八条 现场严格、认真执行三检制,各工种自检、互检、交接检合格后均填写好对应的表格,上交项目质检部审核。对于三检制度落实不到位的班组或工长,第一次给予提醒教育,第二次给予警告,第三次给予500~1000元的处罚。
第九条 分包单位的质检员必须积极配合项目部组织验收工作。对于第一次报验不合格,给予分包单位1000~2000元罚款,质检员处以50元∕次罚款;第二次报验不合格,对分包单位处以2000~3000元罚款,质检员处以100元∕次罚款;累计超过三次(含第三次)报验不合格的质检员责令退出现场,分包单位必须另行安排质检人员,并满足项目要求。
第十条 不履行项目质量检查验收程序,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的,对分包单位处以1000~3000元罚款。
第十一条 任何现场质量问题的修复、纠偏等工作都必须由项目总工批准,否则给予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次罚款,并对有关人员处以100~200元∕次罚款。
第十二条 分包单位收到施工质量整改通知单后没有在规定期限进行整改的,给予200~5000元的罚款,具体金额以相应条款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分包单位至收到项目部通知后超过4个小时还未签收下发的文件并没说明原因的,给予2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收到施工质量罚款单后,应加以重视,落实问题的整改,如继续出现相同问题,给予前次罚款金额的双倍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项目在日常检查中发生不合格项,分包单位未进行原因分析,无整改措施的,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800元罚款;出现质量问题,未进行改进并重复出现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800~15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对于项目部下发的质量不合格通知单没有及时安排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整改、落实、反馈的,对项目质量检查人员工作不支持,滥用行政手段,给质量管理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甚至造成局部返工的,对分包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7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七条 工程资料的进度必须和现场同步,对应签字栏不得代签。如发现,对分包相关人员罚200元/次,造成经济纠纷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
第十八条 甲方和监理在现场指出质量问题,第一次落实整改即可,若再发生类似的问题罚200元/次(具体质量问题的罚款金额以相关条款为准)。现场出现顶撞甲方、监理单位管理人员的,给予2000元/人/次的严厉处罚。
第十九条 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分包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800~1000元/次的罚款。
第二十条 在工程测量放线过程中,工程定位测量、轴线位置、标高而发生错误,又未经过复测的,对分包项目经理、生产经理、技术负责人处以2000~3000元/次罚款。
第二十一条 现场施工质量违反强制性条文的,给予2000元/次的罚款;不按照图纸、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给予1500~5000元/次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