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搅拌混凝土见证取样规定有哪些?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002)规定,混凝土试样应在混凝土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频率应符合列规定:
1、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
2、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3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M3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M3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6、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一组为3个立方体试件)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①同条件养护试件所对应的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应有监理(建设)、施工各方共同选定;
②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③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多于10组,且不应少于3组;
④同条件养护试件拆模后,应放置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结构部位的适当位置,并采取同样的养护方法。
7、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应少于一次,留置组数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