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复验基本规定有哪些?
当物资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各专业施工单位的材料员应与物资管理工程师联系填写复验委托单,并配合试验机构对材料进行复验:
无质量保证文件或文件不完全的材料;
对供应商所提供的质量保证文件的正确性有怀疑时;
发现供应商所提供的质量保证文件与所到货的材料不相符时;
当其为重要工程材料,必须经复验并取得合格结果才可使用时;
当设计、有关技术规范、标准明确规定必须对某些性能指标复验时;
材料复验的取样必须有代表性,即所采样品能代表该批材料的质量;不同的材料应按不同的取样单位、取样数量、取样部位、取样方法进行;对重要构件和非匀质材料可酌情增加采样数量,尚无取样标准的材料,可按以上要求酌定办法。
将需复验材料的试样送项目部指定的试验室,试验报告由项目资料工程师归入工程档案。
必要时,对重要的构件按规定及合同或设计要求进行荷载试验。
对须复验的材料,保管员/材料员要在见到复验报告后方能发料/使用。
对经复验判定为不合格的材料,将其标为不合格品,另行堆放,其处理包括:
向供应商退货,要求其履行有关合同义务;
经设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让步接收或降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