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范国外(港、台) 幕墙咨询(顾问)公司的咨询(顾问)工作?
国外(港、台)幕墙咨询(顾问)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幕墙咨询(顾问)工作首先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按以下要求从事其业务:
1.有设计资质的,从事幕墙设计(咨询)要遵守建设部建市[2004]78号《关于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设计话活动的管理规定》;没有设计资质的不得从事幕墙设计(咨询)。
2.从事幕墙施工图审查的,要按建设部134号令《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在认定的范围内从事施工图审查,不得超出认定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无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的,不得从事施工图审查。
3.从事幕墙工程监理的,要按建设部102号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没有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工程监理活动。
国外(港、台)幕墙咨询(顾问)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幕墙咨询(顾问)工作,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行业)标准,当需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时,应按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三条规定: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的,应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外(港、台)幕墙咨询(顾问)公司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有以上行为的,按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处罚。
未取得设计资质、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工程监理资质的国外(港、台)幕墙咨询(顾问)公司,只能作为建设单位代理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参与生效合同(含合同附件如幕墙施工图)的执行活动,经建设单位技术主管批准的幕墙施工图修改建议,在取得幕墙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同意(批准)后,与幕墙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后修改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