砌体工程验收基本规定有哪些

砌体工程验收基本规定有哪些?

3.0.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搓槎。

3.0.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过1m。

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3.0.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60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1/2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1m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200mm(石砌体为300mm)和转角处450mm(石砌体为600mm)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500mm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3.0.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于砖填塞。

3.0.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理、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体和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300mm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3.0.8 尚未施工楼板或屋面的墙或柱,当可能遇到大风时,其允许自由高度不得超过表3.0.8的规定。如超过表中限值时,必须采用临时支撑等有效措施。

砌体工程,验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