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子目中凡注明饰面材料型号规格者,如与设计不同时,可按设计规定调整。
2.龙骨是按常用材料及规格编制的,如与设计不同时,可以换算,人工不变。
3.木龙骨综合基价子目中,主龙骨规格为6080(mm)、中距1200mm,次龙骨规格为4050(mm)、中距455455(mm),吊木筋为4050(mm),设计规格不同时,允许换算,人工及其他材料不变。
4.吊筋或吊杆已综合在相应龙骨子目内,不得另列项目计算。但吊筋安装,如在混凝土板上钻眼、挂筋者,按相应项目每100m2增加人工3.4工日;如在砖墙上打洞搁放骨架者,按相应项目每100m2增加人工1.4工日。上人型天棚骨架吊筋为射钉者,每100m2减少人工0.25工日、吊筋3.8kg,增加钢板27.6kg、射钉585个。钢拉杆(吊筋)设计用量与子目含量相差10%以上时,可以换算,吊筋损耗率6%。
5.面层子目中,除材料栏目内列有压条、压边外,均不包括另钉压条,应另列项目计算。木压条执行相应钉压条综合基价子目,金属线条、装饰木压条及其他装饰条执行相应综合基价子目。
6.上人天棚中未包括走道板的费用,设计要求铺设走道板时,应另列项目计算。
7.龙骨架上设计要求填保温材料时,应另列项目计算。
8.天棚检查孔的费用已综合在相应子目内,不另列项目计算。但对于已施工天棚,需增开检查孔时,应另列项目计算。
9.天棚中的格式灯孔、筒灯孔,应另列项目计算其龙骨架增加费。
10.天棚中的送(回)风口,应另列项目计算。
11.天棚装饰项目中,已包括层高3.6m以下简易脚手架搭设及拆除。不另计算。对于3.6m以上脚手架搭拆用工和材料摊销费,按脚手架分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12.二、三级天棚面层,按相应综合基价项目人工乘以系数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