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赔费用的组成
索赔费用的主要组成部分,同工程款的计价内容相似。按我国现行规定(参见建标[2003]206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安工程合同价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我国的这种规定,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还不完全一致。按国际惯例,建安工程直接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包括现场管理费、保险费、利息等。从原则上说,承包商有索赔权利的工程成本增加,都是可以索赔的费用。但是,对于不同原因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索赔的具体费用内容是不完全一样的。哪些内容可索赔,要按照各项费用的特点、条件进行分析论证。
⑴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而言,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⑵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
⑶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
⑷分包费用:分包费用索赔指的是分包商的索赔费,一般也包括人工、材料、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分包商的索赔应如数列入总承包商的索赔款总额以内。
⑸现场管理费:索赔款中的现场管理费是指承包商完成额外工程、索赔事项工作以及工期延长期间的现场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办公、通讯、交通费等。
⑹利息在索赔款额的计算中,经常包括利息。利息的索赔通常发生于下列情况:拖期付款的利息;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增加投资的利息;索赔款的利息;错误扣款的利息。
⑺总部(企业)管理费:索赔款中的总部管理费主要指的是工程延期期间所增加的管理费。
⑻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索赔利润的款额计算通常是与原报价单中的利润百分率保持一致。
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1)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计算工程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
(2)总费用法
总费用法就是当发生多次索赔事件以后,重新计算该工程的实际总费用,实际总费用减去投标报价时的估算总费用,即为索赔金额,即:
索赔金额=实际总费用-投标报价估算总费用
(3)修正的总费用法
修正的总费用法是对总费用法的改进,即在总费用计算的原则上,去掉一些不合理的因素,使其更合理。索赔金额=某项工作调整后的实际总费用-该项工作的报价费用
修正的总费用法与总费用法相比,有了实质性的改进,它的准确程度已接近于实际费用法。
三、合理索赔规避风险
施工索赔是一项涉及面广,学问颇深的技巧,是承包商保护自已并获得利益的手段。承包商在项目上的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是否善于索赔。而在施工管理中能否及时、全面地发现潜在的索赔机会是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作为索赔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通晓各种建筑合约和建筑法规,并具有一定的财会知识,才能全方位地捕捉潜在的索赔机会。做好索赔工作必须做到有理有据,有理才能提出索赔,有据才能索赔成功。所以,在做好索赔资料的收集与整理时,还要善于发现施工中的索赔点。实际上,施工索赔机会存在于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一)业主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一个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和工程进度完全按照国家指令性计划执行,工程合同双方,尤其是业主还没有完全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职能,淡化合约,忽视合同管理,甚至用行政命令干预承包商行为,为承包商索赔留下把柄。主要表现在:
1、因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中标施工后突破原标价或合同价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2、业主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3、业主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业主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5、业主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6、业主没有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或者提供的数据不符合真实准确的要求;
7、业主未及时办理施工所需各种证件、批文和临时用地、占道及铁路专用线的申报批准手续而影响施工;
8、业主未及时将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商;
9、业主未及时组织有关单位和承包商进行图纸会审,未及时向承包商进行设计交底;
10、业主没有妥善协调处理好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接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而影响施工顺利进行;
11、业主没有按照合同的规定提供应由业主提供的建筑材料、机械设备;
12、业主拖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如拖延图纸的批准、拖延隐蔽工程的验收、拖延对承包商所提问题进行答复,造成施工延误;
13、业主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数量支付工程款;
14、业主要求赶工;
15、业主提前占用部分永久工程;
16、因业主中途变更建设计划,如工程停建、缓建造成施工力量大运迁、构件物资积压倒运、人员机械窝工、合同工期延长、工程维护保管和现场值勤警卫工作增加、临建设施和用料摊销量加大等造成的经济损失;
17、因业主供料无质量证明,委拖承包商代为检验,或按业主要求对已有合格证明的材料构件、已检查合格的隐蔽工程进行复验所发生的费用;
18、因业主所供材料亏方、亏吨、亏量或设计模数不符合定点厂家定型产品的几何尺寸,导致施工超耗而增加的量差损失;
19、因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未按合约规定地点堆放的倒运费用或业主供货到现场、由承包商代为卸车堆放所发生的人工和机械台班费等。
(二)业主代表的行为潜在着索赔机会。
业主代表指经业主授权的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业主直接指定的履行合同的负责人,二者均代表业主对项目实施监管。他们行为不当,承包商理应提出索赔。主要表现在:
1、业主代表委派的具体管理人员没有按合同规定提前通知承包商,对施工造成影响;
2、业主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有误;
3、业主代表未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商提供指令、批准、图纸或未履行其它义务;
4、业主代表对承包商的施工组织进行不合理的干预;
5、业主代表对工程苛刻检查、对同一部位的反复检查、使用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检查标准进行的检查、过分频繁的检查、故意不及时的检查等。
(三)设计变更潜在着索赔机会。
由于工程建设周期长,受自然条件和客观因素的影响大,导致项目实际情况与招投标时发生变化,从而引起工程设计变更,为此,承包商应要求费用补偿。主要表现在:
1、因设计漏项或变更而造成人力、物资和资金的损失和停工待图、工期延误、返修加固、构件物资积压、改换代用以及连带发生的其它损失;
2、因设计提供的地质勘探报告与实际的不符而影响施工所造成的损失;
3、按图施工后发现设计错误或缺陷,经业主同意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技术处理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4、设计驻工地代表在现场临时决定,但无正式书面手续的某些材料代用,局部修改或其它有关工程的随机处理事宜所增加的额外费用;
5、新型特种材料和新型特种结构的试制、试验所增加的费用。
(四)合同文件的缺陷潜在着索赔机会。
合同文件规定的不严谨甚至矛盾,合同中的遗漏或错误导致承包人履行合同时引起岐义主要表现在:
1、合同条款规定用语含糊、不够准确;
2、合同条款存在着漏洞,对实际可能发生的情况未做预料和规定,缺少某些必不可少的条款;
3、合同条款之间存着矛盾;
4、双方的某些条款中隐含着较大风险,对单方面要求过于苛刻,约束不平衡,甚至发现某些条文是一种圈套。
(五)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的变化潜在着索赔机会。
随着施工进度深入进行,施工现场条件变化,原来的施工方案方法有可能不适用,需要重新拟定施工方案和方法,从而引起费用变化,这种由于现场施工条件与施工方法变化潜在的索赔主要表现在:
1、加速施工引起的劳动资源、周转材料、机械设备的增加以及各工种交叉干扰增大工作量等额外增加的费用;
2、因场地狭窄、以致场内运输运距增加所发生的超运距费用;
3、因在特殊环境中或恶劣条件下施工发生的降效损失和增加的安全防护、劳保保健等费用;以上三项索赔成立的条件是招标文件及合同对此几项内容未有预先约定;
4、在执行经甲方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时,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引起施工方法的变化所增加的费用。
(六)国家政策法规的变更存在着索赔机会。主要表现在:
1、投标时材料单价与实际施工时期单价差异大,超出约定值,由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材料预算价格来确认;
2、国家调整关于建设银行贷款利率的规定;
3、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停止使用某种设备、材料的通知;
4、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在工程中推广某些设备、施工技术的规定;
5、国家对某种设备、建筑材料限制进口、提高关税的规定;
6、在一种外资或中外合资工程项目中货币贬值也可能导致索赔。
(七)不可抗力事件潜在着索赔机会。主要表现在:
1、因自然灾害引起的损失;
2、因社会动乱、暴乱引起的损失;
3、因物价大幅度上涨,造成材料价格、工人工资大幅度上涨而增加的费用。
(八)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潜在着索赔机会。主要表现在:
1、因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董、古建筑基础和结构、化石、钱币等有考古研究价值的物品所发生的保护费用;
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
(九)分包商违约潜在着索赔机会。
1、甲方指定的分包商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工程进度延误等违约情况时,承包商可以向分包商提出索赔;
2、多个承包商在同一施工现场交叉干扰引起工效降低所发生的额外支出,这一类索赔往往仍要通过发包商作用实现。
以上这些的项目施工过程中诸如此类的事件均潜在着索赔机会,但这并不意味着承包商就能够获得工期或费用补偿。其关键还在于索赔管理人员的经验和业务水平如何,是否能够抓住机遇及时获得索赔。
总之,项目施工中潜在的索赔机会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多方面的。如何提出索赔要求并保证最终索赔的成功将会因事件的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但最重要的是索赔管理人员要有较强的索赔意识,善于研究合同文件、深入调查工程索赔事件、捕捉索赔机会,善于学习和总结索赔的工作经验,就能恰当维护自方利益,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