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施工监理工作准备

1.监理人员进场

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以前的适当时间,派出能满足施工准备阶段工作要求的监理人员进驻工地,开展监理工作。正式开工后,如有人员更换,必须征得业主同意。

2.监理组织体系

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建立监理组织体系,提出组织机构框图,制定监理实施方案,明确各级职责范围,与业主及承包人建立起正常的工作秩序和联系渠道。

3.监理人员的组合

监理人员的组合应合理。监理工程师办公室各专业部门负责人及驻地监理工程师等各类高级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总人数的10%以上;各类专业监理工程师等中级专业监理人员,一般应占监理总人数的40%;各类专业工程师助理及辅助人员等初级见理人员,一般应为40%;行政事务人员一般应控制在监理总人数的10%以内。

4.监理人员的数额

监理人员的数量要满足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的需要,一般应按每年计划完成的投资额并结合工程的技术等级、工程种类、复杂程度、设计深度、通行条件、当地气候、地形、施工工期、施工方法等项实际因素综合进行测算确定;若按道路工程的施工里程计算,平均每公里一般应按0.5-1.2人配备,其中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平均每公里不少于1人。

5.监理设备

必须在监理单位所承担的工程项目工地配备足够数量的监理设备,以保证质量扣值得检验测试和各项管理工作的需要。监理设备一般应按以下方式准备和提供:

(1)监理设备包括办公设施及其用品,住房设施及其用品,中心试验室设施及其仪器,测量和气象仪器,监理用车、通讯设施等。各种监理设备的规格和数量,可根据工程规模、工程种类以及通行条件等实际情况,由监理工程师与业主共同商定。在施工合同文件或监理合同文件中详细列明。

(2)监理设备一般应在施工合同文件中规定由承包人提供,也可以根据监理合同由业主直接提供。监理设备的产权归业主所有。

(3)监理设施一般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实际开工期以前基本准备完善,保证工作使用。如业主或承包人不能如期提供,而监理工程师根据工程的实际计划安排需要使用某些设备,则可要求业主或者承包人提供等效的临时设备以满足使用。

6.熟悉合同文件

监理人员应全面熟悉合同文件及有关标准和测试方法,对合同等问题应查证清楚,做出合理的解释,提出合理的处理方法。

7.现场复查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施工合同文件中提供的图纸和定线数据进行必要的现场复查核对,纠正差错,补充漏缺。对于重大错误、漏项或方案性问题,监理工程师应提出报告报业主。

8.施工环境调查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对工程占地范围以内尚未拆迁的建筑物及其他障碍物。施工前尚不能按时交接的工程占地及有争议的工程占地进行调查,并应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措施。

9.制定监理图表

监理工程师应依据施工合同文件的要求并结合工程项目的实际,在选用本规范所列表格的基础上,补充完善并统一制定出进行质量监理、进度监理、工程费用监立和合同管理的各种记录、报表、证书,送承包人制备,供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共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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