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基础工程的其他使用规定有哪些?
桩基础工程的其他使用规定
(1)综合基价以平地(坡度小于15)打桩为准。如在斜坡上(坡度大于15)打桩时,按相应综合基价项目基价中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如在基坑内(基坑深度大于1.5m)打桩或在地坪上打坑槽内(坑、槽深度大于1m)桩时,按相应综合基价项目基价中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0。
(2)打桩工程分部综合基价所配备打桩机的规格、型号如与实际施工配备不同时,不得换算。
(3)每个单位工程的打(灌)桩工程量在表62规定以内的为小型工程。小型工程的人工和机械使用量,按相应的打(灌)桩综合基价基价乘以系数1.25计算。
(4)综合基价中各种机械灌注桩的材料用量,均已包括了表63规定的充盈系数和材料损耗率。人工挖孔桩综合基价已综合考虑护壁和桩芯的混凝土,并包括了材料损耗。
(5)打桩、打孔,桩间距小于4倍桩径(桩边长)时,按相应综合基价项目基价中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3。
(6)打试验桩,按相应综合基价项目基价中的人工、机械乘以系数2.0计算。设计要求进行静载试验者,按实际发生计算静载试验费,列入税前造价。
(7)在桩间补桩或强夯后的地基打桩时,按相应综合基价项目基价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15。
(8)打桩综合基价是以打直桩为准。如打斜度在1:6以内者,按相应综合基价项目基价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25;如斜度大于1:6者,按相应综合基价项目基价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