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司法实践基本概念

1、情势的种类

所谓情势,是指客观情况,具体泛指一切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如战争、经济危机、政策调整等等。客观事实的发生与合同无关或对合同影响甚微,就不属于情势之例。关于情势的类型,经过多年司法实践,德国法上总结的较为完整,其类型可资借鉴。在德国法上情势主要被总结为以下几类:

第一,货币贬值。在以货币作为履行标的的长期双务合同中,货币贬值是一种影响平衡关系的常见类型。主要是对外承接业务的工程,以美元作为货币结算的如果货币贬值,将影响实际的工程价款及利润。

第二,法律变动与行政行为。法律变动通常为当事人所不能预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其一,征收。其二,税法的变动。其三,经济管理法律的变动。比如《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导致劳动力成本的大幅上涨。

第三,灾难。天灾人祸大多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但是,能否成为情势,还要看其与合同的关联程度。就我国而言,在出现灾难的情况下,可以直接通过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加以解决。比如,2003年春开始的SARS在全国蔓延,因为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非典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一大批合同无法履行。

第四,其他经济因素的变化。这里的经济环境,包括影响民事主体生产和经营的各种客观因素。其一,成本增加。但只是在特别的情况下,外界因素导致成本异乎寻常地增高,才有适用情势变更的余地。其二,技术发展。技术的发展也可以导致合同标的贬值。

具体判断是否构成情势变更,应以是否导致合同基础丧失,是否致使目的落空,是否造成对价关系障碍,作为判断标准。应认定这种情势的变化是重大的,也就是作为合同基础的客观情况不仅发生了变化,而且这种变化对原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有重大影响。如国际市场需求大的变化,价格大的起伏,国内政策法律重大调整等。若只是一般变化,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没有重大影响,则不认为是情势变更。

2、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效力

(1)变更合同。变更合同可以使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达致平衡,使合同的履行变得公正合理。变更可以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变更,如合同标的数额的增减、标的物的变更、履行方式等。

(2)解除合同。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并结合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具体规定,如果变更合同尚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就可以进行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场合通常包括:在合同目的因情势变更而不能实现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成为不可期待的场合,或者合同履行因情势变更而丧失意义的场合。

上述两个效力的层次是不同的,也就是在认定变更或解除合同方面应遵循一定的顺序。按照合同严守的原则,法律优先考虑在最大限度范围内维持原有的合同关系。因此,如果合同有变更的可能,应该首先变更合同,如果变更合同还不能消除双方显失公平的结果,则考虑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