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制的角度认识工程质量责任

从法制的角度认识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质量的好坏关系企业的长远利益和长远发展,因而,在工程质量管理上,有百年大计,质量第一之说。纵观国内外获得成功的企业,无不十分重视工程质量及其管理。所以人们常说:质量在哪里,市场就在哪里;质量有多高,

市场就有多大;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系着企业的生命。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势在必行,在建设工程上也是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早在1998年3月1日起实行,相继发布实行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即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等相关法律法规,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上升到了法的高度,百年大计,质量为本。必须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促进工程质量的不断提高,依法维护广大员工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说,从法制的角度谈工程质量的责任意识,有着极其现实的意义。

如何保证和提高工程质量,既有一个认识问题也有一个实践问题。重要的一点是坚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去依法行政,一切以预防为主。在全面质量管理的过程中,由事后把关和流程质量控制发展为防检结合,以防为主,注重因素,也可以概括为一切以预防为主,检查监督以数据说话,做到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按照计划、执行、检查、处理的程序,从法制的角度,提高工程质量管理的质量。

一、要正确理解基本建设强制性条文,要利用各种形式进一步贯彻学习《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强制性标准规范和集团公司的规定等,逐步达到在施工中自觉、自如执行标准,规范行为的要求。一是有针对性的、有重点的、分层次的学习贯彻,把责任落实到位。二是负责人要带头学习掌握方针政策、标准规范,执法懂法,常言道,不知者不怪,在这里行不通,不掌握、不知道不是理由,不管是谁,只要违反强制性条文就是违法,就要受到惩罚。

二、要正确认识基本建设的管理责任,管理层要提高对自己所承担管理责任的认识。工程质量的优劣主要体现在施工单位的措施落实和管理水平上,因此,重要的施工环节要按程序、标准规范办事,要明确由谁来监督、证明符合标准要求?那就是甲方工地代表和代表甲方的监理人员监督把关,同时采取必要的检测手段并有所签证。一连串的签证程序就是一连串的责任,要认清自己肩上的责任之重,一是要认真实践三个代表,要时刻想着我们的管理责任代表龙矿集团的利益,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要服务于和服从于少数人的利益。二是要重科学、重检测、重数据,把必要的程序、规定落实到位。三是建立完整的工程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运行,按照全员、全过程,全范围及多方法的质量管理程序,善于发现问题,善于解决问题,这样才能不断地自我完善和进步。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每解决一个小问题,我们的管理水平则小进一步;每解决一个大问题,则大进一步;解决一定数量的问题,企业就上了一个台阶。反之,小问题日积月累会成为大问题,大问题则会成为缺陷,一个存在缺陷问题的企业是缺乏竞争力的,不仅不能前进,反而会后退,甚至被市场淘汰。而解决问题的一个关键就是依法办事,从法制的角度对人对事,这样,工程质量监督就能到位,工程质量就能提高,进而达到促进企业效益提高之目的。

三、要正确把握基本建设的管理程序,它是一种与世界接轨的管理机制,不要片面的认为是层层设卡。中国已经在2001年11月10日重新加入了WTO,要想使基本建设实力有长足的发展,要想跨出国门,冲出亚洲,走向世界去竞争更大的市场,就要学会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要按程序依法办事,否则就要受到惩罚寸步难行。具体来讲,每项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要依法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交纳监督费,否则不准开工,谁允许开工谁违法,谁开工谁违法,谁违法谁负责任受惩罚,工程竣工验收后,要依法进行工程质量认证,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约定方可交付使用。

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由于不按规程办事,不依据法律法规办事,建国以来我国有四次房屋倒塌工程质量事故高峰期。第一次是1958年大跃进时期;第二次是十年动乱时期;第三次是1980年开始延续有十年之久,当然第三次与前两次的性质有所不同,主要是建筑业发展迅猛,技术力量和管理力量跟不上去造成的;第四次,在各个方面技术都先进发达的情况下,很大程度上由于腐败所致,丧尽良心,与国家的财产和人民的生命安全与不顾,违背程序,行贿受贿,偷工减料,造成事故。近几年来,四川綦江大桥、辽宁高速公路、云南昆碌高速公路、宁波大桥、河南焦作天堂歌舞厅等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恶性事故和火灾事故,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向。这些事故也说明了一个问题,安全与质量是紧密相关的,血的教训警示人们,一定要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要把工程建设和使用过程中的质量、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要达此目的,关键是理清工程质量问题的类型,坚持依法办事,强化质量监督的责任意识,有针对性的加以预防,这样,工程质量才能有保证.

法制角度,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