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原股东将股权转让,新股东不认可建设单位所欠工程款应如何处理?
观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将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并不能否定建设单位法人主体的延续性。即使新股东将建设单位名称等进行变更,仍是同一法人主体。公司股东的变动并不影响公司债务的承担。在公司对外欠有债务的情况下,公司在股权转让后仍应按照约定及时予以清偿。如果不按照约定清偿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果受让公司的股东认为,在股权转让时出让方并没有告知还有债务,也属于股权转让纠纷范畴,不能以此对抗债权人。受让股权的股东可以根据法律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向转让方追偿以及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