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是否可以质量责任不应由其承担为由,拒绝对工程进行保修?
观点:承包人单位对工程承担保修义务的前提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根据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可以免责的情形有因使用不当或者第三方造成的质量缺陷和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从免责的规定可以看出,可以免责的均是与施工无关的情形,只要与施工有关的情形,承包人履行保修义务与质量责任的具体应由谁承担无关。质量保修办法规定保修费用由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质量责任并不能作为承包人不予保修的理由。因此承包人只能在履行了保修义务后向责任方要求承担相关费用。若因承包人不及时履行保修造成的,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