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对承建的工程是否享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
观点: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是工程款这一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工程款的合法存在决定优先权是否存在。因施工合同无效,发承包双方债务是基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即相互返还。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物化了的建筑材料和人工已经无法返还,只能折价补偿。在法律性质上,折价补偿款已经不属于合同法中的工程款。工程款的债权已经不存在,当然其附随的优先权一并不存在。
观点: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是基于建设工程合同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承包人的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是工程款这一主债权的附属权利。工程款的合法存在决定优先权是否存在。因施工合同无效,发承包双方债务是基于无效合同的处理方式即相互返还。由于建筑工程的特殊性决定了物化了的建筑材料和人工已经无法返还,只能折价补偿。在法律性质上,折价补偿款已经不属于合同法中的工程款。工程款的债权已经不存在,当然其附随的优先权一并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