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督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必须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其基本原则有:
(1) 职权法定原则
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法实行。任何政府部门、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超越法定权限,直接参与或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设立审批、核准、登记等涉及招投标的行政许可事项,已经设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2) 合理行致原则
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平等对待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不偏私、不歧视,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是必要、适当的。
(3) 程序正当原则
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4) 高效便民原则
政府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政监督,无论是核准招标事项,还是受理投诉举报案件,都应当遵守法定时限,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提高办事效率,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