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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的要求有哪些

签订合同的要求有哪些?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必须按照《合同法》基本要求签订,除此之外还必须遵循《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应按照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进行。

(1) 订立合同的形式要求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即法律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因此,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是要式合同。

(2) 订立合同的内容要求

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确定合同内容。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应当包括合同的全部内容。所有的合同内容都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有体现:一部分合同内容是确定的,不容投标人变更的,如技术要求等,否则就构成重大偏差;另一部分是要求投标人明确的,如报价。投标文件只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因此,如果出现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招标文件没有明确,也没有要求投标文件明确,则责任应当由招标人承担。

书面合同订立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3) 订立合同的时间要求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应当尽快订立合同。这是招标人提高采购效率、投标人降低成本的基本要求。如果订立合同的时间拖得太长,市场情况发生变化,也会使投标报价时的竞争失去意义。因此,《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4) 订立合同接受监督的要求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仍然要进行监督。《招标投标法》第47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1) 书面报告的内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等,都应当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已经对施工招标、勘察设计招标、货物招标的书面报告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65条规定,施工招标的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 招标范围;

②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

③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⑤ 中标结果。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47条规定,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书面报告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 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② 投标人情况;

③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④ 开标情况;

⑤ 评标标准和方法;

⑥ 废标情况;

⑦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经排序的中标候选人名单;

⑧ 中标结果;

⑨ 未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的原因;

⑩ 其他需说明的问题。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4条规定,货物招标的书面报告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 招标货物基本情况;

② 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资格预审公告的媒介;

③ 招标文件中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

④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

⑤ 中标结果。

2) 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备案,是指当事人签订合同后,还要将合同提交相关的主管部门登记。有些通过招标投标订立的合同应当进行备案,这些备案要求不是合同生效的条件。如《政府采购法》第47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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