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一,对建设方即发包人的主体资格的要求是必须具有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发包人。
二,对建设项目的要求是必须取得立项、规划许可、环境评价等,而且还必须通过设计、环境、消防和职业健康等检查及申请批准开工报告等。
三,对承包人的要求是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关承包行业的相应资质等级等,不具备法人资格和相关承包行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不允许作为承包人。
四,对签订合同的程序必须符合要约与承诺的相关程序,特别是招投标的程序。
五,对施工阶段即建设工程合同的实施过程的要求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具体讲就是必须遵守《建筑法》、《合同法》、国务院勘察、设计、施工质量管理条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以及相关建设行业的规范标准、操作规程、安全规程及检验规程。
建设工程合同只有具备上述五方面的要件,才能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缺一不可。上述要件与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无效情况形成对应,请参照《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理解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