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原则有哪些?
评标原则是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各方应遵守的基本规则。每个具体的招标项目,均涉及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相关主管部门等不同主体,委托招标项目还涉及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原则主要是关于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规则,但其他相关主体对涉及的原则也应严格遵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评标原则可以概括为四个方面:
(1) 公平、公正、科学、择优
《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3条规定,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第17条规定,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应当合理,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不得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为了体现公平和公正的原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制作招标文件时,依法选择科学的评标方法和标准;招标人应依法组建合格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应依法评审所有投标文件,择优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2) 严格保密
《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严格保密的措施涉及多方面,包括:评标地点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之前保密;评标委员会成员在封闭状态下开展评标工作,评标期间不得与外界有任何接触,对评标情况承担保密义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相关主管部门等参与评标现场工作的人员,均应承担保密义务。
(3) 独立评审
《招标投标法》第38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和结果。《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8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必需的信息,但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评标是评标委员会受招标人委托,由评标委员会成员依法运用其知识和技能,根据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独立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标委员会的名义出具评标报告,推荐中标候选人的活动。评标委员会虽然由招标人组建并受其委托评标,但是,一经组建并开始评标工作,评标委员会即应依法独立开展评审工作。不论是招标人,还是有关主管部门,均不得非法干预、影响或改变评标过程和结果。
(4) 严格遵守评标方法
《招标投标法》第40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9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客观、公正地对投标文件提出评审意见。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