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哪些

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哪些?

《招标投标法》第37条规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本部门负责监督的评标委员会成员。

对不同类别的项目,相关部门规章对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1)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1) 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 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 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2)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

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 已经参加了招标文件审核的专家,不得参加同一招标项目编号下同一包的评标工作。

2) 凡与招标项目或投标人及其制造商有利害关系的外聘专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随机抽取的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如与招标人、投标人、制造商或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利害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 评审专家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任职、兼职或者持有股份的;

② 评审专家任职单位与招标人单位为同一法人代表的;

③ 评审专家的近亲属在某投标人单位或制造商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④ 有其他经济利害关系的;

⑤ 同一评标项目,来自同一法人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评标委员会总数的1/3。

(3) 政府采购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情况有:

1) 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

2) 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

3) 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

4) 评审专家原则上在一年之内不得连续三次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

5) 评审专家不得参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评审项目,如受到邀请,应主动提出回避。财政部门、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也可要求该评审专家回避。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3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评标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