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设计合同承包人违约赔偿的种类
1.没有按约定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违约赔偿。勘察人、设计人未按期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勘察人、设计人未按照期限提供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2.勘察、设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赔偿。勘察人、设计人完成和交付的工作成果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符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技术规范,符合合同的约定,否则该勘察成果、设计成果即为有瑕疵,勘察人、设计人应负瑕疵担保责任。即使在勘察合同、设计合同履行后,于工程建设中发现勘察质量问题、设计问题的,勘察人、设计人亦应负责。《合同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3.没有按约定完成协作事项的违约赔偿。勘察人、设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约定的协作事项。没有按合同约定完成协作事项,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