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险的由来和种类有哪些?
什么是工程保险工程保险?
是通过工程参与各方购买相应的保险,将风险因素转移给保险公司,以求在意外事件发生时,其蒙受的损失能得到保险公司的经济补偿。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工程保险是工程风险管理采用较多的方法之一。
工程保险制度的由来工程保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的英国。1929年,英国对泰晤士河上兴建的拉姆贝斯大桥提供了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开创了工程保险的先例。英国也是最早制定保险法律的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进行了大规模的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的活动,使工程保险业务得到了迅速发展。一些国家组织在援助发展中国家兴建水利、公路、桥梁以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过程中,也要求通过工程保险来提供风险保障。特别是在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将其列入施工合同条款后,工程保险制度在许多国家都迅速发展起来。
国外工程保险的主要涉及内容:
通常分为三大类: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及伤害保险等);财产保险(又分为财产损失险和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作为工程保险,同这三类保险均有关。
工程保险又分为强制性保险和自愿性保险。所谓强制性保险,就是按照法律的规定,工程项目当事人必须投保的险种,但投保人可以自主选择保险公司。自愿性保险,则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愿参加的保险,其赔偿或给付的范围以及保险条件等,均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根据签订的保险合同确定。
国外的工程保险通常有下列险种:
建筑工程一切险:建筑工程一切险是对工程项目提供全面保险的险种。它既对施工期间的工程本身、施工机械、建筑设备所遭受的损失予以保险,也对因施工给第三者造成的人身、财产伤害承担赔偿责任(第三者责任险是建筑工程一切险的附加险)。被保险人包括业主、承包商、分包商、咨询工程师及贷款的银行等。如果被保险人不止一家,则各家接受赔偿的权利以不超过对保险标的可保利益为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率视工程风险程度而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0.2%~0.6%。
安装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适用于以安装工程为主体的工程项目(土建部分不足总价20%的,按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超过50%的,按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在20%~50%之间的,按附带安装工程险的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亦附第三者责任险。
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费率也要根据工程性质、地区条件、风险大小等因素而确定,一般为合同总价的0.3%~0.6%。
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
雇主责任险,是雇主为其雇员办理的保险,以保障雇员在受雇期间因工作而遭受意外,导致伤亡或患有职业病后,将获得医疗费用、伤亡赔偿、工伤假期工资、康复费用以及必要的诉讼费用等。
人身意外伤害险与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相同,但两者之间又有区别:雇主责任险由雇主为雇员投保,保费由雇主承担;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人可以是雇主,也可以是雇员本人。雇主责任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构成的伤害保险,在国际上通常为强制性保险。如美国,1970年通过了《联邦职业安全和健康法》,规定雇主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工人赔偿险,由于雇主责任造成的工伤事故,雇员将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十年责任险和两年责任险属于工程质量保险,主要针对工程建成后使用周期长、承包商流动性大的特点而设立的,为合理使用年限内工程本身及其他有关人身财产提供保障。如,法国的《建筑职责与保险》中规定,工程项目竣工后,承包商应对工程主体部分在十年内承担缺陷保证责任,对设备在两年内承担功能保证责任。保险费率是根据工程风险程度、承包商声誉、质量检查深度等综合测定,一般为工程总造价的1.5%~4%。保险公司为了不承担或少承担维修费用,将在施工阶段积极协助或监督承包商进行全面质量控制,以保证工程质量不出问题;承包商则为了声誉和少付保险费,也要加强质量管理,努力提高工程质量。
职(执)业责任险在国外,建筑师、结构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均要购买职(执)业责任险(亦称专业责任保险、职业赔偿保险或业务过失责任保险),对因他们的失误或疏忽而给业主或承包商造成的损失,将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美国,凡需要承担职(执)业责任的有关人员,如不参加保险,就不允许开业。
信用保险是指投保人要求保险人担保被担保人信用的保险。例如,承包商担心业主不能如期支付工程款,可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保障业主的支付信用,一旦业主不能正常付款,承包商可从保险公司获得相应的赔偿。
保证保险则是投保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受益人)的请求,要求保险人担保自己信用的保险。例如,承包商应业主的要求向保险公司投保,以保障自己将正常履行合同义务,一旦不能正常履约,保险公司将向业主赔偿相应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