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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送货单原件交给采购方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把送货单原件交给采购方应当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本案是《中国建设工程律师网》杨凤优律师代理的建材买卖欠款案件。本案的基本情况是,原告起诉前,已经将送货单的原件交给了采购方,自己只有复印件。这种情况在建材买卖中较为普遍,是一个值得提醒供货方注意的问题。

一些建材企业的业务员在采购方没有出具结算凭据的时侯,就把送货单的原件交给了采购方,自己只留了复印件。比如本案东方玉堂石材公司的业务员于某,采购方拖欠了69万元货款,但是我们的业务员早已将送货单的原件交给了采购方,自己只留了送货单的复印件。这样如果产生纠纷就很被动。这也是采购方拖欠货款的原因之一,对方认为供货方没有证据根本打不赢官司。因为复印件在法院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比如我借给你5万元钱,你给我打了借条,我复印了一份留着。你还我钱的时候我把借条原件给了你,你把借条一撕,此时就两清了。但是如果以后我拿着复印件和你打官司,法院要是认了这个证据就会造成错判。这就是为什么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的原因。当我们将送货单原件交付对方时,要考虑到从此我们就失去了主张债权的合法依据,所以必须换回来同等的依据。就是要求当场给付货款,不能及时付款的,要要求对方出具收到送货单原件的收条和货款欠条。本案虽然打赢了官司,但是给律师增加了许多麻烦,同时我们不得不放弃利息和违约金。

送货单原件,注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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