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费的收取有什么规定

答:①凡1993年1月1日以后通过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第一转让房地产时,免交土地增值费。 ②从1993年11月9日起发生转让行为的,转让人应按土地增值额的20%交纳土地增 值 费。 ③1993年11月9日以前,以协议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已发生转让的房地产,其土 地增殖费的交纳标准为按土地增值额的40%?00%不等。

土地增值费,收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