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哪些情形下,土地使用权终止?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
(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
(二)土地灭失;
(三)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
(四)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
(五)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
(六)市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权终止:
(一)出让合同规定的年期届满;
(二)土地灭失;
(三)土地使用者死亡而无合法承继人;
(四)人民法院或土地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的没收土地使用权的判决、裁定或决定生效;
(五)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
(六)市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