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深府[2001]94号文的规定,下列用地也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但必
须按公告的市场价格出让,并将出让情况予以公示:
(一)属特区急需或特别鼓励发展的项目用地;
(二)市政府以土地入股合作的项目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