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情形的房地产不予或暂缓登记?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正的;
(四)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它事由。
补充:
发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即房地
产权利受到司法机关或市政府没收、查封等限制的);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作出暂缓登记的决定:
(一)产权纠纷尚未解决的;
(二)涉及违法用地、违章建筑事项,未经处理或正在处理之中的;
(三)受理申请后发现申请文件需要修正或补正的;
(四)法律、法规、市政府规章规定应暂缓登记的其它事由。
补充:
发生《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二)、(三)、(四)、(五)项情形而需暂缓登记的(即房地
产权利受到司法机关或市政府没收、查封等限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