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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当事人有什么义务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当事人的义务

1、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发包方的义务

⑴办理正式工程和临时设施范围内的土地征用、租用,申请施工许可证和占道、爆破以及其他的许可证。

对承包方开工所需的永久占地办妥征用手续和青苗、树木、房屋建筑、管线设施等的拆迁赔偿手续,通知承包方使用,以使承包方能够及时开工。同时,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对爆破器材(炸药、雷管、引火索等)的运输和保管,并接受当地公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⑵确定建设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和定位标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如S322泾县段改建工程泾县至茂林段公路项目起于泾县西北太园(0K+000),途经新屋、李园、靠山、毛田湾、沙园,经溪口过青弋江,沿老路止于茂林镇(38K+960,断链后实际长38.47KM)。支线起于毛田湾止于云岭(长4.036KM)。

⑶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的民房和障碍物。

⑷按双方协定的分工范围和要求,供应材料和设备。

从开工之日起,发包方应提供公路建设工程和将用于或安装在公路建设工程中的材料、设备。

⑸向经办银行提交拨款所需文件,按时办理拨款和结算。

如在材料、设备预付款的支出方面,发包方应给承包方支付一定比例的材料、设备预付款,以供购进用于和安装在永久工程中的各种材料、设备。

⑹组织有关单位对施工图纸等技术资料进行审定,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规定的时间和份数交付给承包人。

如应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的规定向承包方提供全部设计图纸,可能附有的计算书和有关技术资料,以及由监理工程师签署的变更设计图纸,或由承包方并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施工工艺图、计算书和其他技术资料。

⑺派住工地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隐蔽工程,办理中间工程验收手续,负责签证、解决应由发包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他事项。

⑻负责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共同商定施工组织设计、工程价款和竣工结算,负责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款。

2、公路建设承包合同承包方的义务

⑴负责施工场地地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水、电、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承包方为了出入现场和施工运输,应自觉养护由他修建和使用的所有临时道路和桥梁(包括利用加固的村镇便道)。

⑵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做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承包方应在公路建设合同签订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开工报告,内容包括施工管理机构的建立,劳务、机械设备、材料的进场情况,临时设施的修建及总体施工组织的设计等。

⑶按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采购供应和管理。

⑷及时向发包人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月份施工作业计划、月份施工统计表、工程事故报告以及提出应由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供应报告。⑸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说明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承包人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质量责任制。经理部、工区(工段)设专职质量员,班组设兼职质量员。分项施工的现场均应实行标示牌管理,写明作业内容和质量要求,要认真执行三检制度,即自检、互检、工序交接检验制度。

⑹已完工的工程,在交付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现场。

在签发交工证书时,承包人应从施工现场清除并运出承包方装备、剩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设施,并保持整个现场及工程整洁,达到监理工程师认为合格的使用状态。

⑺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承包方应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规定编制竣工图表和施工文件,各分部(项)工程的竣工图须在有关工程完工后陆续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查,全部工程完工后,在全部工程的交工证书签发之前,承包方应向发包方提交数套监理工程师认为完整、合格的竣工文件。

⑻在合同规定的保持期内,对于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程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

公路建设,承包合同,当事人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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