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要点有哪些?
3.3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
3.3.1选用的照明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3.2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条件下,应选用效率高的灯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荧光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3.2-1的规定。
2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表3.2.2-2的规定。
3.3.3根据照明场所的环境条件,分别选用下列灯具:
1在潮湿的场所,应采用相应防护等级的防水灯具或带防水灯头的开敞式灯具;
2在有腐蚀性气体或蒸汽的场所,宜采用防腐蚀密闭式灯具。若采用开敞式灯具,各部
分应有防腐蚀或防水措施;
3在高温场所,宜采用散热性能好、耐高温的灯具;
4在有尘埃的场所,应按防尘的相应防护等级选择适宜的灯具;
5在装有锻锤、大型桥式吊车等振动、摆动较大场所使用的灯具,应有防振和防脱落措
施;
6在易受机械损伤、光源自行脱落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物损失的场所使用的灯具,应
有防护措施;
7在有爆炸或火灾危险场所使用的灯具,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和规范的有关规定;
8在有洁净要求的场所,应采用不易积尘、易于擦拭的洁净灯具;
9在需防止紫外线照射的场所,应采用隔紫灯具或无紫光源。
3.3.4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的灯具,应采用标有F标志的灯具。
3.3.5照明设计时按下列原则选择镇流器:
1自镇流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
2直管形荧光灯应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3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应配用节能型电感镇流器;在电压偏差较大的场所,宜配用
恒功率镇流器;功率较小者可配用电子镇流器;
4采用的镇流器应符合该产品的国家能效标准。
3.3.6高强度气体放电灯的触发器与光源的安装距离应符合产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