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二级保护对象有哪些?
二级保护对象
1财贸金融楼的办公室、营业厅、票证库。
2广播、电视、电信楼的演播室、播音室、录音室、节目播出技术用房、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3指挥、调度楼的微波机房、通讯机房。
4图书馆、档案楼的书库、档案室。
5影剧院的舞台、布景道具房。
6高级住宅(公寓)的卧房、书房、起居室(前厅)、厨房。
7丙类生产厂房、丙类物品库房。
8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丙、丁类物品库房。
9高层汽车库、Ⅰ类汽车库,Ⅰ、Ⅱ类地下汽车库,机械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敞开车库可不没)。
10长度超过500m的城市地下车道、隧道。
11商业餐厅,面积大于500m2的营业厅、观众厅、展览厅等公共活动用房,高级办公室,旅馆的客房。
12消防电梯、防烟楼梯的前室及合用前室,除普通住宅外的走道、门厅,商业用厨房。
13净高超过0.8m的具有可燃物的闷顶,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
14敷设具有可延燃绝缘层和外护层电缆的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隧道、电缆配线桥架。
15以可燃气体为燃料的商业和企、事业单位的公共厨房及其燃气表房。
16歌舞厅、卡拉OK厅(房)、夜总会。
17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18电子计算机的主机房、控制室、纸库、光或磁记录材料库,重要机房、贵重仪器房和设备房、空调机房、配电房、变压器房、自备发电机房、电梯机房、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
19性质重要或有贵重物品的房间和需要设置火灾探测器的其他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