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指定分包操作的几点法律建议

对指定分包操作的几点法律建议

指定分包对总承包人而言存在较大风险,在现实情况的基础上如何来减小、甚至规避总承包人的法律风险?最根本的途径无非是反对发包人指定分包人,拒绝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但在现实中业主占据绝对优势地位,这样的途径毕竟不是很现实。总承包人在无法回避业主指定分包人的基础上,笔者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1、尽量避免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争取使发包人与指定分包人直接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使指定分包工程变为总包合同外工程。从根本上解决指定分包带来的风险。

2、要求发包人参与指定分包合同的签订。若必须与指定分包人签订指定分包合同的,争取签订包括发包人、指定分包人在内的三方协议,约定总承包人仅履行总包管理之责,付款义务在发包人一方。

3、加强项目施工管理。在指定分包中,指定分包人通常与业主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有时甚至存在不正当关系,导致指定分包人的素质不高,不具备相应的承包能力;业主往往会介入总承包人对指定分包的管理,甚至绕过总承包人直接与指定分包人沟通,增加了总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管理难度。总承包人应争取业主的信任,充分行使合同赋予的权利,加强对项目施工的管理,包括进度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承担其对指定分包人的监管责任,并保存好项目施工中与指定分包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签证、会议纪要等原始书面的证据资料。

4、背靠背条款的运用。所谓分包合同的背靠背条款,是指总承包人在分包合同中约定,其向分包人支付款项的前提条件是其已获得业主的支付。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第19.5条规定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即格式文本中不支持背靠背条款,但合同双方可以就付款条款做特殊约定。只要约定了背靠背条款,指定分包人向总承包人追索工程款时,需要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对总承包人来说是极为有利的。

指定分包,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