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给排水规范条文理解产生争议或边缘问题的掌握?
消防规范中的个别条文涉及一些边缘性问题,在工程设计和审图工作中,常常出现对同一条文产生两种不同理解的情况,甚至引起一些争议。
举例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第8.5.1条中规定: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或设置在建筑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平米的地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某建筑设计公司设计的一栋六层军队建筑工程,名称为综合楼,实际用途为办公和老干部活动中心,楼内没有设风道集中空调系统。各层的房间有办公用房、各类老年教室、棋牌室、乒乓球室、阅览室、健身房等等,在六层有一建筑面积大于300平米的大房间,其一端有小型舞台及音控室,图上注明房间名称为(大会议室),室内也没有设固定座椅。消防审查指出,根据上述规范条文,此大房间很可能用于歌舞娱乐游艺用途,属人员密集场所,应设自动喷水消防灭火系统。但设计人员提出异议,说图纸上已注明是大会议室,不属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虽然设有小舞台和音控室,但那是开会需要,不是歌舞、娱乐、游艺用途。
类似于上述这样可有两种理解的边缘问题,消防审查是如何掌握的呢?消防审查通常是按从实际情况出发,以人民生命安全为第一,且以规范条文为依据的原则来掌握宽严程度,从而提出消防审查要求。而通常不考虑增加了消防灭火系统要增加多少造价,或设计画图要增加多少工作量等问题。但一些设计人员和建设单位恰恰相反,遇到可有两种理解的边缘问题,设计人员多是从设计、画图上,怎样简单、方便、省事来考虑;而甲方(开发商)则多是从怎样更省钱等角度来掌握。
如上例所举这样的两种理解,因考虑问题的侧重点不一样,各有一定道理。这就需要设计人员与审查人员之间进行适当的沟通交流和商讨,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其中一种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