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抗浮水位应符合哪些规定?
抗浮水位分为:整体稳定的抗浮水位及结构设计的抗浮水位。规范规定,抗浮水位应由岩土工程勘察单位提供。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第4.1.11-6条,第4.1.13条,第7.1.1-5条以及《建筑地基基础技术规范》(DB42/242-2003)第11.4.11-3条均对抗浮水位作了规定。可见,抗浮水位的确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抗浮水位的高低与地形、地下水类型、土质等多种因素相关,应综合多种因素分析确定,不能简单地取用勘察报告提供的勘察时的水位。
(1)地下室基底位于含水层内,含水层有承压水存在时,抗浮水位应按照历史最高或丰水期最高承压水头计算。当承压水与潜水或上层滞水有水力联系时,应按二者的混合最高水位计算。
(2)当建筑物所处所处场地地势低洼,场地有可能积水时,应按可能发生的积水标高计算。
(3)一般情况下,出于安全考虑,在场地无积水的情况下,可取地面标高为抗浮水位标高。当场地地势高于周边地面时,可按设计年限内可能产生的最高地下水位或丰水期稳定水位计算。
(4)当地下室四周的填土高度不一致时,抗浮设计应考虑地下水渗流在地下室底板产生的非均布荷载对地下室底板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