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号T/JSIA 0002—2017状态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15日
实施时间:2017年12月15日
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评估规范基本信息
标准号:T/JSIA 0002—2017
团体名称:中国标准化协会
主要技术内容:3.1申报主体要求本省范围内省级以上软件产业园、互联网产业园、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产业集聚区等,具有相对集中的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同等条件下,省级以上软件产业园、互联网产业园优先)。3.2组织与保障机制要求3.2.1 园区所在地市或县(市)政府将大数据产业发展纳入本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对推动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有清晰定位和明确目标。3.2.2 园区是所在地市或县(市)明确重点支持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
中国标准分类号:I649 其他互联网服务
国际标准分类号:03.080.99 其他服务
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行业分类:其他服务
标准名称:江苏省大数据产业园建设评估规范
3.1申报主体要求本省范围内省级以上软件产业园、互联网产业园、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和其他产业集聚区等,具有相对集中的产业发展空间布局(同等条件下,省级以上软件产业园、互联网产业园优先)。3.2组织与保障机制要求3.2.1 园区所在地市或县(市)政府将大数据产业发展纳入本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重点任务,对推动大数据产业的发展有清晰定位和明确目标。3.2.2 园区是所在地市或县(市)明确重点支持的大数据产业集聚区。3.2.3 园区有大数据产业规划、计划和配套推进机制,发展目标明确、定位清晰,有稳定常态化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构、可操作的资金配套方案与企业引进、培育计划等,建设进度安排合理。3.3产业基础与企业集聚要求3.3.1 园区在当地有突出的大数据产业集聚效应,园区内大数据产业链配套较为齐全,大数据产业核心业务收入占园区总体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20%。3.3.2 集聚具备大数据领先技术、行业数据资源、数据挖掘能力及创新能力的大数据产业核心企业不少于10家,且单个企业上年度大数据业务收入≥500万元。除核心企业外,集聚大数据相关企业不少于10家(均须附企业名单,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要发展领域或方向、产品或服务情况)。3.3.3 园区具有一定的电子信息、软件、云计算等大数据关联产业基础和与园区大数据发展定位相匹配的行业基础。其中,关联产业业务收入占园区总体业务收入比例不低于30%。3.4数据整合汇聚与应用要求3.4.1 具有汇聚、整合当地政府数据、公共数据或行业数据的能力(有与相关部门或数据源单位的合作协议)和平台(自建或租用均可)。3.4.2 已有与园区大数据发展定位相关的一定规模与种类的数据汇聚(PB级以上),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数据开放、交换,具有持续汇聚整合数据的工作计划,能够支持园区大数据产业发展需求。3.4.3 园区内大数据产品、服务有明确的行业应用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应用需求,能围绕“经济发展与产业升级”、“民生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开展大数据应用创新。3.4.4 具备比较完善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保障制度和技术支持力量。3.5配套服务要求3.5.1 电力和通信要素保障良好,具备稳定、安全且清洁的电力保障和高带宽、低延迟、低成本、不间断的通信网络保障,光纤到楼层,并接入双回路电源。3.5.2 有支撑数据存储、传输能力的平台或中心(自建或租用均可)。3.5.3 具有支撑大数据产业发展的配套公共服务体系,建有大数据公共服务平台和产学研合作研究与成果转化平台、工程中心、投资基金等形式的其他产业支撑平台,能够提供共性技术支持、测试认证、政策咨询、知识产权等服务。3.5.4 制定了操作性强的大数据人才引进与培养扶持政策,组织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共建大数据教育培训、实训基地。3.6创新能力要求3.6.1 园区内大数据企业大数据相关知识产权数量不少于20件(附园区内大数据企业大数据相关领域专利、软件著作权及软件产品评估情况及其技术水平在国内所处地位材料及证明)。3.6.2 组织企业参与大数据技术、交易、开放共享及工业大数据等大数据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促进大数据技术标准创新。3.6.3 拥有大数据相关的国家级或省级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等机构,承担有国家级或省级大数据相关项目。3.6.4 设有大数据发展专项基金或资金,有效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加大对园区大数据产业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