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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程 (T/GIEHA 02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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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程 (T/GIEHA 024-2021)

标准号T/GIEHA 024—2021状态

发布时间:2021年05月12日

实施时间:2021年06月01日

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程基本信息

标准号:T/GIEHA 024—2021

团体名称:中国标准化协会

主要技术内容:4 监测系统要求4.1 基本要求公共场所应设置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监测结果应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各楼层实时公告。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方案要根据建筑物的用途与功能、使用要求、温湿度特点、环境空气情况、建筑围护结构特征、能源状况等,结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节能等政策、方针,通过经济技术比较确定。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要考虑设计、施工、调试、验收及运营的要求,当有特殊要求时,要在监测系统文件中加以说明。设有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的公共场所中,要设有监测系统等所需的安装、操作和维修的空间或在建筑设计时预留安装维修的空间。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验收时和投入运行后要定期委托第三方卫生检测机构抽查比对。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系统宜设置扩展功能,如噪声、平均辐射温度等建筑物理参数,或可与设置这些功能的系统相兼容。应保障监测系统的数据安全,并符合保密规定。4.2 监测指标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包含表1中基础项和扩展项的内容。4.3 设计要求监测点的数量和位置应根据建筑场所用途、空间、污染物类别和空调通风气流组织形式确定,应能反映建筑室内空气的污染情况。可参照GB/T18204.6规定的内容。监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a)数据采集仪或集成式数据采集仪能自动或根据人工指令将采集的信息发回数据集成中心;b)具备室内主要污染物浓度超标实时报警功能;c)具备系统实时运行状态实时监控管理功能;d)温度、相对湿度传感器每连续运行1年,PM2.5、二氧化碳、甲醛、TVOC传感器每连续运行半年后应进行性能现场校验。现场校验可通过使用比现运行传感器更高等级的仪器进行比对,当传感器性能不符合设计要求时应及时更换。监测点布置要求监测点位置要求如下:a)应布置在空气流通且能反映被测空间空气状态的位置;b)应安装在人触碰不到的地方,或靠近回风口处;c)应避开强电磁感应干扰;d)对使用无线通讯的监测点应具有良好信号强度,确保无线监控仪器具有良好稳定的通信;e)应避开通风口或通风道等风速高的区域;f)不应受到太阳辐射或室内热源的直接影响,距离热源应不小于0.5m;g)当设置多个监测点时,监测点的位置应能反应监测空间的污染物分布特征。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点数可参照GB/T18204.6的规定。4.4 传感器性能要求传感器的标定传感器在出厂前应经过标定。在投入使用后,根据传感器要求定期进行复核或标定。标定期通常为1年,在维修完成后进行标定。传感器性能要求传感器的主要性能指标应该符合对应的应用场景,功耗低、响应时间快、稳定性好。量程、误差的要求表1量程、误差的要求分类 传感器类型 量程 误差基础项 PM2.5 0.001-1.000(mg/m3) ≤±15% CO2 0-0.5(%) ≤±2%满刻度 甲醛 0-2.00(mg/m3) ≤±5% TVOC 0-9.90(mg/m3) ≤±10% 温度 -40.0-80.0(℃) ±1℃ 湿度 5.0-95.0(%) ≤±5%相对湿度扩展项 负氧离子 0-5×106个/cm3 ≤±10% 噪声 30-110dB ±1.5dB CO 0-125(mg/m3) ±2%满量程 O3 0-100ppm ≤±3%4.5 信号传输传输的过程应给出参数命令、交互命令、数据命令和控制命令的格式及代码定义,允许扩展,但增加内容不应与本规程中所使用或保留的控制命令相冲突。应对在线监测仪器仪表和数据采集传输仪之间的数据传输格式、代码进行定义,并写入技术文档。系统结构、协议层次和通讯流程应满足HJ/T212的要求。集成式数据采集仪与数据集成中心首次链接时,数据集成中心应对集成式数据采集仪进行设置,具体操作如下:a)数据采集仪时间校准;b)超时数据与重发次数设置;c)实时数据上报时间间隔设置;d)分钟数据上报时间间隔设置;e)实时数据是否上报设置;f)空气质量设备运行状态是否上报设置。非集成式数据采集仪与传感器之间的通讯方式宜采用RS-485串行通讯标准实现数据通讯。推荐在线监测仪器仪表与数据采集仪采用两线制的RS-485接口,关于RS-485接口的电气标准,参照RS-485工业总线标准。在线监测仪器仪表和数据采集仪的RS-485接口应明确标明‘RS485+’、‘RS485-’等字样,以指示接线方法。在线监测仪器仪表与数据采集仪通讯总线结构为一主多从,见图1所示。图1 RS-485总线系统结构数据接口规范应符合HJ/T212的要求。5 公告系统的要求5.1 公告系统应位于建筑主要出入口和各楼层的主要交通位置。5.2 公告内容应包含监测场所、室内物理环境监测指标、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和空气质量等级评价。符合GB/T50378中一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的室内空气主要污染物浓度限值评价为优,显示绿色;符合GB18883中污染物浓度限值评价为良,显示蓝色;不符合GB18883评价为不合格,显示红色。5.3 公告刷新时间应不高于15分钟,公告的监测指标值为上次公告刷新周期内的平均值。5.4 同一空间内多个传感器的监测指标值应取其平均值。

中国标准分类号:I659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国际标准分类号:35.240.99 信息技术在其他领域中的应用

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行业分类:信息技术在其他领域中的应用

标准名称: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程

本标准规定了公共场所室内空气质量监测的术语、定义、监测系统要求、公告系统的要求、施工、调试、验收、维护和管理。本标准适用于宾馆、旅店、招待所、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商场(店)、书店、候诊室、候车(机、船)室与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幼儿园、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也可参照使用。注:本标准所指的公共场所是《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所规定的7类28种及其他相应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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