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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 总则 (T/TAF 081.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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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 总则 (T/TAF 081.1-2021)

标准号T/TAF 081.1—2021状态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8日

实施时间:2021年01月08日

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 总则基本信息

标准号:T/TAF 081.1—2021

团体名称:中国标准化协会

主要技术内容:移动智能终端设备应用软件的爆发式发展,使得应用软件的功能越发强大,同时为了实现丰富的功能服务,应用软件需要操作系统授予的权限也种类纷繁,其中不乏与用户隐私密切相关的权限。操作系统在授予应用软件权限后,缺乏有效的管控、监督机制,导致部分应用软件在获取权限后可以在用户无感知的情况下调用获取用户隐私数据的功能,即使发生隐私泄露事件,也无有效的记录查证。应用软件的调用行为由于缺乏有效的记录,部分恶意应用的隐私窃取行为愈发猖獗。所以,出于对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需要,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迫切需要出台。这不仅涉及移动智能终端的规范,更是用户个人信息安全的话题。本文件将适用于可安装由第三方开发者开发的应用软件的移动智能终端,为移动智能终端厂商设计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提供依据。

中国标准分类号:I631 电信

国际标准分类号:33.050.01 电信终端设备综合

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行业分类:电信终端设备综合

标准名称:移动智能终端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要求 总则

本文件规定了应用软件调用行为记录能力的要求,包括:调用行为类型分类、调用行为内容记录要求、调用行为记录技术能力要求、调用行为的记录、保存、展示和删除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各种制式的移动智能终端,个别条款不适用于特殊行业、专业应用,其他终端也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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