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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企业评估规范 (T/SDBDA 002-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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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企业评估规范 (T/SDBDA 002-2020)

标准号T/SDBDA 002—2020状态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07日

实施时间:2020年05月07日

大数据企业评估规范基本信息

标准号:T/SDBDA 002—2020

团体名称:中国标准化协会

主要技术内容:4大数据企业要求4.1基本要求基本要求有:a)具有依法在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资质;b)从事大数据领域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挖掘、可视化等软、硬件产品开发或大数据存储、采集与管理、分析与挖掘、呈现和综合应用等信息技术服务,并以此为重要经营业务和经营收入来源;c)具备从事大数据业务基础设备条件和专门经营场所,以及与所提供服务相关的技术支撑环境;d)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4.2产品(或服务)要求产品(或服务)要求有:a)企业主营的大数据产品(或服务)应拥有知识产权;b)大数据产品(或服务)范围包括:1)提供数据采集、存储、处理、分析、挖掘、可视化等软、硬件产品;2)提供数据采集与管理;3)提供数据整理、存储、运维、安全服务;4)提供数据挖掘、计算、加工服务;5)提供数据咨询、分析服务;6)提供数据呈现和综合应用服务;7)提供大数据融合服务;8)提供其它大数据技术和咨询服务等。4.3经营收入要求企业年度大数据产品(或服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应符合以下要求:a)企业年度收入总额小于2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5%;b)企业年度收入总额大于2000万且小于4000万的企业,比例不低于20%;c)企业年度收入总额大于4000万小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5%;d)企业年度收入总额大于1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12%。4.4研发能力要求研发能力要求有:a)企业应增强创新发展能力,优化人才结构,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其中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职称以上人员占研究开发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b)企业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大数据业务,且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其中上一年度投入大数据技术的研发费用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20%。4.5质量保证要求质量保证要求有:a)具有企业健康经营的手段和能力,已建立完善的人力资源、研发、项目管理、财务、知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b)具有保证大数据产品(或服务)质量的手段和能力,已建立符合大数据生产(或服务)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运行;c)具有保证大数据产品(或服务)信息安全的手段和能力,已建立符合大数据生产(或服务)要求的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持续运行。4.6企业诚信要求企业诚信要求有:a)企业应积极开展诚信体系建设;近三年内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b)企业应对所出具的企业经营财务情况、大数据产品及服务等方面的真实性提供书面承诺或证明;c)企业应认真处理客户的投诉,并持续跟踪和改进客户的满意度。5大数据企业评估要求5.1评估申请企业评估一般应自行向评估机构申请评估,也可由相关部门委托评估。5.2评估资料大数据企业应提交的评估材料,见表1。表1大数据企业评估材料一览表序号提交材料名称份数要求1大数据企业能力评估申请书1纸质/电子报件原件,需按表中要求盖章、签字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拥有有效的大数据相关知识产权证明材料;1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4受理日上年度《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情况表》;1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5上年度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大数据产品或服务列表暨收入情况归集表》、《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等;1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6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1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7质量保证建设相关证明材料;1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8上年度代表性大数据产品或服务收入合同、发票1纸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5.3评估实施评估实施要求如下:a)由评估机构组织行业专家和财税专家共同组成评估专家组。b)按照第4章的要求,对材料逐项据实评审。c)根据材料评审情况,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评估。5.4评估结果5.4.1若所评企业,全部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通过”,并颁发相应证书。5.4.2若所评企业存在一项不符合本标准第4章规定的要求,则评估结果为“不通过”。5.4.3大数据企业评估实行年度复评估制度,每年复评一次(程序同初次评估),不接受复评的企业,证书自动失效。5.5评估结果的应用5.5.1企业可以此作为表明其具有大数据企业资质的一项证明。5.5.2可作为政府相关部门和机构在项目事中、事后监管时企业向其提供项目绩效时的一项证明。5.5.3可作为企业进行项目投标、项目承担和项目合作时表明企业大数据专业资质和承担能力的一项证明。5.5.4可作为其他相关用途的证明。5.6责任追究经评估的大数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并收回证书:a)在申请评估或年度复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b)有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行为,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c)在质量、安全、环境、统计、知识产权、市场竞争、企业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d)未及时报告使企业评估条件发生变化的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e)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中国标准分类号:I659 其他信息技术服务业

国际标准分类号:35.020

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行业分类:

标准名称:大数据企业评估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大数据企业评估过程中的企业要求和评估要求等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大数据企业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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